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近日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获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下发了国资产权[2004]924号《关于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转让荆门热电厂等三家电厂整体资产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将荆门热电厂、沙市热电厂和南河水力发电厂整体资产转让给我公司;
    二、转让价格以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荆门热电厂等三家电厂的净资产评估值1.77亿元即为转让价格。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并披露了关联交易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龙平、温世扬、梁文潮、王茂坚、柴德平也发表了意见表示赞同(详情刊登于2004年8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该项关联交易也已经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刊登于2004年 9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