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6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2359460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74%。湖北省电力公司授权委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代表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刘彭龄先生主持了会议,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提案共二项,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拥有的荆门热电厂等三电厂资产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收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全资拥有的荆门热电厂等三电厂资产,主要部分为装机容量2×200MW发电机组(荆门热电厂)、1×25MW发电机组(沙市热电厂)、3×7.5MW发电机组(南河水力发电厂)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公用系统,总装机容量为447.5MW,收购价格以评估后的三电厂净资产值为依据,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价格为准。会议认为该项目是一个投资较省、经济效益较好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方向,收购行为切实可行,能在短期内增加公司447.5MW的可控容量,满足公司规模发展的需要。
    在此议案表决阶段,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湖北省电力公司授权委托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放弃了对此议案的投票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同意股数为102253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监事领取报酬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内部董事张明冲(党委书记)比照公司总经理职务领取报酬;职工监事刘贤荣(工会主席)比照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领取报酬;职工监事朱虹(财务部副经理)在公司按所在岗位领取报酬。
    今后凡属公司内部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均比照此办法按相应岗位领取报酬,不再另行提交议案审议。
    同意股数为235946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波女士参加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
    4、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