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解除为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发电公司)4亿元贷款担保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发电公司是本公司绝对控股(持股比例为69.15%)的企业,于2001年8月和9月与中信实业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分别签定了额度为1.3亿元和2.7亿元的贷款合同,用于归还本公司的股东融资款。经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为以上4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情已刊登于2001年10月16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2004年6月15日,本公司、中信银行、第一发电公司三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中信银行同意在第一发电公司对其4亿元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同时,免除本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6月17日,第一发电公司与中信银行在上述两个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签署了抵押合同,第一发电公司将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为中信银行4亿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合同规定,抵押物为足额固定资产,其评估现值为518536331.39元,抵押率为69.14%,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抵押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004年6月24日,湖北省工商管理局核发了《抵押物登记证》,自此,本公司不再对上述4亿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由8亿元下降为4亿元,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经审计的2003年12月31日净资产总额的45.57%。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