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公司接到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能交[2004] 138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所确定的“统一核定新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规范计价小时和超发电量”及“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并逐步归并现有已核价电厂上网电价”的原则,物价部门核定的我公司所属及控股电厂的上网电价如下:
电厂名称 公司与之 装机容量 统一核定发电利 调整前上网 关系 (万千瓦) 用小时对应上网 电价(含税) 电量(万千瓦时) (元/千千瓦时) 长源江津热电厂 全资附属 10.50 50796 339.54 长源荆门分公司 租赁 40.00 180000 223.00 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 绝对控股 30.00 120000 394.77 责任公司 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 相对控股 60.00 240000 384.00 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 绝对控股 20.00 78200 责任公司“油改煤”机组 (在建) 电厂名称 调整后上网 电价(含税) (元/千千瓦时) 长源江津热电厂 341.54 长源荆门分公司 233.00 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 381.71 责任公司 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 366.46 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 335.00 责任公司“油改煤”机组 (在建)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超过核价对应上网电量的价格统一按超发电价260元/千千瓦时执行。根据初步测算,因上述电厂电价调整,预计公司2004年净利润将减少200万元左右。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