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慎重研究,决定在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出售龙通大厦房产的议案》和《股权置换的议案》临时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认为临时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一致同意增加《出售龙通大厦房产的议案》和《股权置换的议案》临时提案,并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