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602270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7.12%,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该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股权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4%)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北支行,为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亿元借款(期限为三年)提供出质。质押期限自2002年12月30日 至2005年11月18日,上述质押股份已于2003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