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天津市玻璃纤维总厂拖欠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本息共计88078788.06元,该项债务由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于2002年11月1日起诉天津市玻璃纤维总厂和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授理此项诉讼,并依据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2002年11月6日向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2年11月14日向公司控股股东下达了民事裁决书,依法冻结两被告人民币88078788.06元或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为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通知公司控股股东,于2002年11月18日冻结公司控股股东拥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权3500万元。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拥有本公司股权160227013股,冻结3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6%。
    特此公告。
    
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