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及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55号),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复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同意将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天津市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分别持有的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16022.7013万股、36.96万股、36.96万股、36.96万股国有股划转给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公司)。
    二、同意将天津市天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36.96万股国有股转让给天保公司。
    三、此次国有股转让及划转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仍为23870.5413万股,其中天保公司持有16170.5413万股,占总股本的67.74%,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关于建材集团与天保控股签订《关于重组天水股份的框架协议》的情况及相关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公司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涉及本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及重大资产置换事宜的其他审批事项,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审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