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3月16日,本公司二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推荐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两个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3月17日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
    2005年3月25日,本公司收到独立董事候选人罗振邦先生的专函,罗振邦先生声明:因个人原因,现放弃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对原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换届及推荐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进行相应修改,公司董事会同意罗振邦先生放弃作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请求,公司董事会同时推荐刘景伟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刘景伟先生的简历附后。
    董事会原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换届及推荐其余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不变,另外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股权登记日均不变,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05年3月17日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交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进行审核。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景伟先生,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1989年7月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林业部林业基金管理总站会计员、北京林业大学财会教研室会计学专业教师、北京金城园林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等职。现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副总经理。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005年3月25日,本公司收到独立董事候选人罗振邦先生的专函,罗振邦先生声明:因个人原因,现放弃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对原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换届及推荐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进行相应修改,公司董事会同意罗振邦先生放弃作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刘景伟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此特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 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 被提名人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 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现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景伟,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 上;
    三、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 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 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 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 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根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景伟    2005年3月28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2005年3月25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独立董事候选人罗振邦先生的专函,罗振邦先生声明:因个人原因,现放弃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对原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换届及推荐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进行相应修改,公司董事会同意罗振邦先生放弃作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请求,公司董事会同时推荐刘景伟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上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我们审阅,公司董事会同意罗振邦先生放弃作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请求,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所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景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并已取得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结业证》,具备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景伟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的同时,将有关修改后的《关于公司换届及推荐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黃永革 张惠强 方瑛 罗振邦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