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2月16日在石嘴山市与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以下简称“西材院”)签订了关联交易协议。由于本公司董事何季麟先生为西材院法定代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2条的规定,本公司与西材院构成关联法人关系;同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与西材院同受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故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1998年本公司申请改制上市时,主发起人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的法定代表人为何季麟先生,注册资本为9330.8万元。经财政部批准,该厂将从事钽铌及铍合金等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13953.49万元折股9600万股国有法人股投入到本公司。2000年4月,发起人主管部门发生变更。2000年5月26日,经有关部门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管理局重新登记,原发起人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的注册资本变更为4946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注册资本再次变更为41127.3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季麟,分离出的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的注册资本为702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季麟,故本公司与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之间构成关联法人关系。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西材院拥有总资产248,849,918.23元,负债152,914,843.44元,净资产95,935,074.79元。2003年度,西材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5,487,062.97元,净利润2,347,059.77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协议概述:
    签署协议双方: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
    双方于2002年3月29日在石嘴山市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原则上自动延续,包括交易的标的,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等。
    2004年度双方约定:
    公司向西材院销售钽、铌金属及铍合金等产品,年度最高金额预计累计不超过6000万元,价格按市场原则协议执行。公司向西材院采购回收料、材料等,年度最高金额预计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价格按双方协议执行;西材院向公司提供劳务和服务,年度最高金额预计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如果报告期双方交易额度超过预计总额度,则另需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该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是世界主要钽制品供应商之一。西材院拥有国内乃至亚洲最先进的冷热等静压进口设备、材料微观组织检测设备等,本公司冶炼、加工过程中所需的部份坯料、备件和检验需西材院外协,西材院承担的某些指令性任务或市场所需的产品需要本公司提供原料,这是减少公司重大设备采购和相关费用、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的较好途径,也是合理进行的正常交易业务。
    五、交易性质和权重
    2004年度,按照预计关联交易发生额度,本公司对西材院按市场原则和三公原则销售商品的比例不超过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1%,本公司的主要客户是国内外知名电子元器件制造商,西材院对本公司的材料销售占本公司年销售收入的比重则更小,预计不会超过4%。
    六、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1、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原则和三公原则,确保了本公司生产中必要材料和商品的供应,增加了公司的产品销售,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投入,同时保证了西材院各项任务所需材料的供应,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原则和三公原则,决策程序合规,确保了公司生产中必要的材料和商品供应,增加了公司的产品销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