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本公司拟将自有闲余资金1000万元委托给专业理财公司———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都创投”)进行理财,理财方式为买卖国债。宁都创投是一家以投资管理、高科技项目等产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本公司曾于2001年2月27日以现金方式向宁都创投参股出资100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8.33%,宁都创投法定代表人曹永平先生为我公司董事,若双方达成并实施委托理财协议,则此次委托理财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委托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对该议案采取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翠宫饭店写字楼610室,经营范围为高科技项目等产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财务顾问、企业并购、投资咨询、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经济技术咨询等,法定代表人为曹永平先生。
    由于曹永平先生是本公司董事,故宁都与本公司成为关联法人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拟签署的协议双方:
    甲: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协议内容:甲方拟将自有资金1000万元委托给乙方进行国债投资管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保证甲方从乙方每年获得6%的固定收益率。
    协议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协议有效期限: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该委托资金管理的期限为二年,委托时间自甲方资金到达乙方指定帐户之日起计算。
    四、此次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委托理财是公司进行资本运作的尝试,有助于公司盘活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来提高公司闲余资金的利用效率。由于委托理财的方式为证券投资,鉴于证券投资本身的风险性,不排除此次委托理财可能给公司带来亏损,以及导致公司净利润减少的可能性。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董事会召开合法、有效,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独立董事张惠强先生希望公司能够紧密跟踪资金的理财收益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加强风险控制。
    本次委托理财正式协议尚未签署,待协议有关条款最终确认,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后本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