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4月18日在宁夏石嘴山市宝山宾馆召开了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额216,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60.6%,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10名董事(其中4名独立董事)、4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聂明亮先生主持。经逐项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216,0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票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以216,0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表决票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以216,000,000同意,占出席会议表决票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以2138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表决票的9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2年度分配预案的议案。
    5.以216,0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表决票的100%, 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
    6.以216,0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表决票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7.以8,6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以外表决票的100%(关联股东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持股数207360000股按规定作弃权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进行关联交易(2003年度)的议案》。此议案已于2003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交所巨潮网上予以公告。
    8.以216,0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表决票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变动的议案。
    9.以216,0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表决票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庆国出席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该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股东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