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按宁政函[2000]84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政策,优惠期从2000年1月1日起到2002年12月31日止(该事项已于2000年12 月 1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近日,本公司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宁财(税)发[2001]657号文“ 关于我区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上市 公司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可再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5年的照顾。”
    根据以上两文件规定,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 优惠期至 2007年12月31日。
    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将对公司本年度至2007 年会计年度的生产经营及其业绩 产生重要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