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6 年3 月9 日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 年3 月8 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3 月6日-3 月8 日上午的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3 月6 日9:30 至3 月8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 号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钟景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144人,代表公司股份250,654,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3%。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13,84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4140人,代表股份36,814,319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其中:委托董事会征集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91人,代表股份6,796,73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3536人,代表股份29,997,20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20,38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弃权股数(股)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50,654,319 247,241,495 3,338,710 74,114 98.64 (一)非流通股股东 213,840,000 213,840,000 0 0 100 (二)流通股股东 36,814,319 33,401,495 3,338,710 74,114 90.73 其中:网络投票 29,997,204 26,597,380 3,334,210 65,614 88.67 现场投票 20,380 20,380 0 0 100 委托董事会投票 6,796,735 6,783,735 4500 8500 99.81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除已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并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陶维农 1,379,360 同意 2 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696,738 同意 3 深圳市宏鑫投资有限公司 658,400 同意 4 交通银行-普惠证券投资基金 635,000 同意 5 彭天顺 400,000 同意 6 刘光明 380,000 同意 7 中国工商银行-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62,519 同意 8 方斌 312,000 同意 9 黑龙江东方蓝筹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 同意 10 蔡林玉 295,000 同意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由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柳向阳律师律师、刘庆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3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