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05年10月21日以传真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10月8日以书面、传真、及口头方式由专人负责通知了各位董事。何季麟、李彬董事因出国、牛庆仁董事因出差不能参加表决,分別委托钟景明、张宗国、曹永平董事代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 以3票同意,0票反对,8票弃权审议否决了《关于进行清产核资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资厅评价[2003]53号《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中第四条《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的相关规定,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
    大部分董事及四位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已经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经过审计的历年年度报告均会经过全体股东审议,因此,不必另行进行清产核资。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