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牛”)第一大股东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行政划转取得大连金牛国有法人股16500万股,此国有股权要约收购现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函[2003]318号文———《关于同意豁免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大连金牛”股票义务的函》豁免,特此公告。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