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31日,本公司接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特集团”)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于2003年10月20日对辽特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有关问题作了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289号),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一、根据国资委《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有关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289号)的精神,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大连金牛16,500万股国有法人股划归辽特集团持有。
    二、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大连金牛的总股本仍为30,053万股,其中,辽特集团持有16,5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54.9%。
    此次股权划转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事宜尚在办理之中,股权划转的有关法律手续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本着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划转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及时。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