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辽宁省政府(辽政)[2002]第322号文《关于同意组建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批准,并经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3,610万元,根据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147,897万元,并于2003年1月13日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办理了相关手续,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311,507万元。
    注册资本变更后,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发生相应变化。其中辽宁省政府出资101,297万元(根据辽宁省政府辽政[2002]322号文,将大连市政府持有的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1,297万元资产上划省政府,以此作为省政府出资),占总股本的32.52%;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82,664万元,占总股本的26.5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出资60,763万元,占总股本的19.51%;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55,796万元,占总股本的17.9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资10,987万元,占总股本的3.53%。
    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登记(注册号:2100001051335),注册的法定住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远。
    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我公司股数未发生变化,持股数量为16,500万股,占总股本的54.9%,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对于有关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并作详细披露。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