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务原因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1,300万股已到期,现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2002年11月14日至2003年5月14日止;因债务原因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15,200万股已于2002年12月20日到期,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2002年12月20日至2003年6月20日止。上述被冻结股份占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我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4.9%。
    特此公告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