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公司")关于股权质押的通知,东北特钢集团公司为使用日本政府环保治理专项贷款20.72亿日元,将所持有的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6,000万股(占其持有我公司股份的36.36%)向辽宁省财政厅为其办理政府转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自2005年12月9日至质权人辽宁省财政厅申请解冻为止。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于2005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东北特钢集团公司因债务原因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9,200万股已到期,现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2005年12月9日至2006年6月9日止。上述被冻结股份占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我公司股份的55.76%,占公司总股本的30.61%。
    特此公告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