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请详见2004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由于其股东帐户卡更名工作正在办理之中,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务原因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1,300万股国有法人股已被解冻。因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大连市甘井子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大连金华钢丝厂等债权人的债务原因,现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以上1,300万股国有法人股,期限为2004年8月13日起至2005年8月12日止。上述被冻结股份占公司第一大股东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我公司股份的7.88%,占公司总股本的4.33%。
    特此公告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