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3年4月28日上午在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云锡宾馆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227,904,000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63.6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肖建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到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经过审议表决,以227,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经过审议表决,以227,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经过审议表决,以227,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100%)赞成、0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经过审议表决,以227,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10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共实现净利润115.62万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在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5%法定公益金及5%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92.49万元,加上去年末结余的未分配利润3,880.81万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973.30万元。
    二零零一年度股东大会做出的预计二零零二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二零零二年度公司拟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二零零一年度结余的未分配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约为10%,二零零二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约为20%—40%;利润分配将主要采用送红股形式进行,具体分配办法将根据公司当时实际情况确定。
    二零零一年度结余的未分配利润为3,880.81万元,其10%为388.08万元,二零零二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2.49万元,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为40%,即37万元;上述两项合计为425.08万元。公司以二零零二年底公司总股本35790.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12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429.48万元,剩余利润3,543.43万元结转下年度。
    5、经过审议表决,以227,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天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聘请“天一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事宜授权经理班子办理。
    6、经过审议表决,以227,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
    7、经过审议表决,以227,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预案》。
    8、经过审议表决,以227,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人选变更的预案》中雷毅董事辞职的预案;以227,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人选变更的预案》中聘任独立董事的预案。
    9、经过审议表决,以227,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向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江岸支行、中信实业银行昆明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申请二零零三年度贷款额度的预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伍志旭律师出席并出具了《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是: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2.所有提案具体内容。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伍志旭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3年3 月21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已于2003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28日在个旧市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公告时间间隔3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股份数为22,790.4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3.6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另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也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肖建明先生主持,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天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预案》、《关于公司董事人选变更的预案》、《公司向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江岸支行、中信实业银行昆明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申请2003年度贷款额度的预案》等九项议案,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关于新提案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及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