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伍志旭律师出 席了贵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8月 24日召开会议, 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已于2001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26日在个旧市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公 告时间间隔3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现任董事长肖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 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其资格合法有效, 所持股份22,790.4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3.68%;参加股东大会的贵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也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了《公司2001年度发行新股有关议案》及《关于 董事变更的议案》两项议案(其中关于发行新股的议案包括《关于2001 年公司再融 资由增发新股改为配股方式的议案》、《关于本次配股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 理办法〉等规定的议案》、《关于申请配股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关于通过配 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本次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 一年的议案》、《提请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 的配股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六项分议案),并以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结果均以全票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贵公司其他文件一起公告。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
    20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