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G首钢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4-07 打印

    致: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规范意见》)、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 本律师出席公司 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贵公司的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3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北京首钢股份 有限公司一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董事 会已作出决议,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30 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相关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按《 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6日上午9时30 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首钢陶楼国际会议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计10人,代表股份1,963,00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9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本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贵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963,0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2、审议通过贵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963,0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3、审议通过贵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1,963,0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4、审议通过贵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赞成1,963,0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5、审议通过贵公司2001年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1,963,0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贵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赞成1,963,0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7、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贵公司关于与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 任公司生产服务合同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008,000股,赞成3,008,000股,占有效 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验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对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涉及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贵公司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贵 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

    丛培国 律师

    2001年4月6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