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转债发行条款之规定,于2004年12月29日以书面方式向11名董事发出“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关于向下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的通知”;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下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