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5月18日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3元(含税)人民币现金,不实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首钢转债”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当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因派息等情况使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股价格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
    派息:PI=P0-D
    其中: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I,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派息为D。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2004年5月31日实施2003年度每10股派3元(含税)人民币现金的分配方案后,“首钢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5.46元=5.76元-0.3元。此价格在2004年5月31日生效。首钢转债转股起始日为2004年6月16日。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