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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G首钢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3-10-3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30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月季园二楼会议室召开二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3名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朱继民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试行)。(全文刊登于巨潮网站)

    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网站)

    四、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如下(带下划线处为本次增加内容):

    1、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应当严格限制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的资金占用,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2、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股东大会授予的公司当期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包括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资金运作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议案,应说明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以及采用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3)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应当具备良好的资信,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5)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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