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4月15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月季园二楼会议室召开二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9人。王毅董事因公外出未出席会议,委托刘水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朱继民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二、公司关于投资建设板材深加工项目的议案;4名非关联董事全票同意通过;10名董事以10票同意通过。该议案属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三、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夏执东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夏执东,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夏执东    2003年 2月18 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