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月28日在北京石景山首钢陶楼国际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96002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朱继民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大会选举朱继民为公司董事,同意票196002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罗冰生为公司董事,同意票23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反对票0,弃权票1960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选举霍光来为公司董事,同意票196002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徐凝公司董事,同意票196002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王毅为公司董事,同意票196002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方建一为公司董事,同意票196002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刘水洋为公司董事,同意票196002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张功焰为公司董事,同意票 196002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吴明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票196002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李京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票196002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李泊溪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票196002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张利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国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