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2年3月30 日刊登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附件一: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稿)原第一百零一条增加:“ (十八)股东大会授予的公司当期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的包括项目投资、资产处置、 贷款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资金运作权限。”应为“股东大会授予的公司当期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包括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资金运作权 限”。特此更正。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