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北京证管办6月25 日下发的《关于对北京首 钢股份有限公司巡回检查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京证监发[2001〗77号),( 以下简称 “通知”)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针对《通知》中所提出的问题, 对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认真整改,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十分重视“公司发起人股东投入的房屋及部分车辆尚未办理产 权过户手续”的问题,已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已于7月13日全部办 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全部手续将在《通知》要求期限内办理完毕。
    二、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1、 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投资权 限内,在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高技术领域的风险性投资时,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 进行评审,董事会应依据评审意见进行决策。”并报请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删除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 最终决定权”的内容。
    3、 同意董事会秘书就《通知》要求对信息披露所做的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 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信息 披露质量。
    三、董事会认真研究了《通知》指出的“公司的流动资产中应收款项较大”等 问题, 认为其主要是因为公司与首钢总公司在原料与中间产品互供过程中产生的关 联交易所致。公司2000年度报告已披露,从2001 年起这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将发生在 公司与首钢总公司控股的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钢公司”)之间。 为此,公司已与新钢公司协商,双方共同表示将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 在互惠互 利的基础上,将应收款项降至合理的水平,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