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5年11月1日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京国资产权字[2005]111号《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批准。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唯一的国有法人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股份具有流通权。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