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重要提示:2005年10月28日(含当日)前转股有权获得首钢总公司支付的对价,此后转股不能获得该对价。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相关规定,特做如下提示公告。
    可转债持有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5年10月28日(含当日)之前转股而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股改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可以享受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支付的“每10股流通股获送2.4股,并获送现金2.71元”的对价。 在股权登记日之后转股而持有的股份,不能获得首钢总公司支付的对价。
    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5年10月28日(含当日)之前,首钢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10月31日)起首钢转债停止转股,直至首钢转债在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后恢复转股。
    公司咨询电话:010-8829 372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