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相关规定,特做如下提示公告。
    可转债持有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5年10月28日(含当日)之前转股而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股改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可以享受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支付的"每10股流通股获送2.4股,并获送现金2.71元"的对价。 在股权登记日之后转股而持有的股份不能获得首钢总公司支付的对价。
    公司咨询电话:010-8829372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