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物价局市价 2004183号文件关于非居民用热实行燃煤差价的通知鉴于煤炭和运输价格持续上涨 决定自2004年12月份起石家庄市非居民用热价格由现行的 26元/吉焦调整为32元/吉焦在此之前从2004年11月15日起石家庄市居民采暖价格由4.0元/月平米调整为4.6元/月平米非居民用户采暖价格由5.0元/月平米调整为6.0元/月平米按热量计算的居民用户热力价格由26元/吉焦调整为29.5元/吉焦详见2004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公告
    经过上述两次售热价格的调整预计今年公司将增加收入约1600万元但仍不能弥补原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影响 售热价格的调整对公司明年的效益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