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2013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86%。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德时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证监发[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原第一百一十条后新增一条,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单笔担保金额或对同一法人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0%。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五)被担保方必须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1、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
    2、单笔担保金额或对同一法人累计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后《公司章程》各条的序号相应顺延。
    同意票20137.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弃权票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任洪涛律师出席并出具了冀信股见字〖0402〗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2、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3、法律意见书;
    4、会议纪录;
    5、按有关规定要求备查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正本备置于本公司证券部。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