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王晓明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 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01年3月27日和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本次大会于2001年4月27日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人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所持股份共计136,886,681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6.05%。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有公司第一大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增发新股 的新提案。
    律师认为,其具备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各项议案均获出席本次大 会的股东以相应比例以上的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 的董事签名。
    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如下:
    1、通过《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通过《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3、通过《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4、通过《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01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
    5、通过《2000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决议
    6、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的决议
    7、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的决议
    8、通过《增选一名董事议案》的决议
    9、 通过《关于继续聘用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 案》的决议
    10、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的议案》的决议
    11、通过《逐项审议通过申请新增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议案》的决议
    12、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的决议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出新提案 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王晓明 律师
    20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