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价[2002]173号文件《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和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我公司继非居民用热力价格于2002年8月起,由原来的21.30元/吉焦调整为26元/吉焦后,我市自2002年11月15日起,居民用热价格由3.3元/月平米调整为4.0元/月平米,非居民用户采暖价格由3.3元/月平米调整为5.0元/月平米。供热价格调整后,预计对今年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