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8日,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3335万股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9%)函告:因其给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担保贷款1000万元,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担连带责任,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200万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股权被冻结,冻结期限未定。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