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定于2005年7月7日作为2004年度分
    红派息股权登记日,除息日为 2005年7月8 日。由于我公司派息款未按要求到帐,现将股权登记日变更为2005年7月11日,除息日为 2005年7月12日。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4372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0.45元现金)。
    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