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5日在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97,204,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6%,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庆福先生主持。
    一、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7,204,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7,204,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2004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同意97,204,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1元(含税)。
    同意97,204,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在第九十一条以后增加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内容,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原第九十二条相应调整为第九十四条,以下依次类推:
    第九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6)、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7)、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97,204,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续聘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名:天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7,204,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议程的详细内容刊登于2004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
    二、律师见证情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王波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4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3、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