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28日9时30 分在山东省聊城公司宾馆楼会议室召 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霍建平律师出席本股东大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3月10日公司三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1年3月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告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有:
    1、截止2001年4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数为109, 651 ,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7%;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定, 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霍建平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