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 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 公司章程规定的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进 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月14日如期举行,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24701163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77.16%。公司董事、监事、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人员也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议案以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的百分之百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nb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春彦
    200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