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曾勇钢出席贵公 司2001年度股东年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简称:《规范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项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2年2月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中 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年会的公告》(简 称:《公告》)。2002年4月5日上午9时,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年会依上述《公告》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贵公司董事长刘恩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年会。
    本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年会股东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名,持有公司股份62351.2762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6.41%。
    经验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年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年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预计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5) 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聘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补充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年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年会会议公告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股东 提出新提案。
    四、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年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本次股东年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1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及预计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未参与投票表决。《关于聘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补充审计机构的议案》未获通过。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年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 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见证。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签字师事:曾勇钢
    二零零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