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欣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欣安)与西藏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大厦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上海藏欣实业有限公司续建上海西藏大厦项目,并于2002年9月8日签署了相关的合资合同。依据合资合同,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注册资金均由上海欣安负责解决。上海欣安与西藏大厦公司分别持股70%和30%。合同表明上海西藏大厦项目总投资约为3亿元人民币,西藏大厦公司以其原有的五家股东的实际投入9951万元资金作为对合资公司的投入,上海欣安以货币投资2亿元人民币。合同还规定在合同签订前上海欣安应付给西藏大厦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当合资公司成立后,上述款项将予以返还。我司于2002年9月8日为上海欣安履行上述合资合同提供履约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海欣安成立于2001年7月17日[现已更名为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开铸。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东--海南凯峰实业有限公司同时也是上海欣安的主要股东,从而使上海欣安与本公司形成关联关系。上海欣安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等。至2004年6月30日,其总资产为46,081.9万元,负债为10,753.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3.3%。
    三、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为上海欣安提供履约担保事项未经过董事会进行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此,特向全体投资者郑重致歉。
    经本公司确认,依据合资合同设立的项目公司--上海藏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02年11月6日正式注册成立。但由于多种原因,该项目目前已暂时停止操作,且西藏大厦公司就合资合同事项已申请仲裁。但仲裁申请书中并未指出合同甲方--上海欣安有违约行为或提出要求我司承担履约担保责任,只涉及"合资合同"本身合理性问题。其仲裁请求也只是要求解除《合资合同》、返还西藏大厦项目建设文件资料及承担仲裁费用等。因此,从客观情况看,我司不会承担实际的履约担保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我司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为185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000万元人民币,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人民币,为我司的控股子公司宜昌市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8500万元人民币,为我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欣龙盈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人民币。鉴于为上海欣安提供的履约担保的担保责任金额难以界定,未对其担保金额进行累计计算。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五、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发展并将作及时的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合资合同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仲裁申请书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