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二OO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2年5月21日召开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4月 1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2 年5月21日上午9:00在海口市滨海大道69号宝华海景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 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43925000股,占公司股 权总额20500万股的70.2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0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续聘议案。
    8、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0、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1、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开、召集、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涂显亚
    20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