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二000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1年5月23日召开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1年4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 本次大会于 2001年5月23日下午3:00在海口市滨海大道69号宝华海景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50,000,000股,占公司股 权总额205,000,000股的73.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50,000,000股的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2、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50,000,000股的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3、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50,000,000股的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4、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46,205,000股的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97.47%,3,795,000股弃权,0票反对, 通过了该项 议案。
    5、关于对募股资金投向进行内部调整的议案。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46, 205 ,000股的赞成票,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97.47%,3,795, 000股弃权,0 股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涂显亚
    20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