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7年3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琼证监发[2007]32号文,该文件指出:我司为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欣安)的2370万元人民币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详见2007年3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因未经过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要求限期一个月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
    公司对此非常重视,已着手协调上海欣安尽快还清借款,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解除我司的担保责任。公司将按上述文件要求,在今后的运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