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武穴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武穴国资)与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康制药)于2004年5月19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1、武穴国资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广济药业”4108.2344万股中的1708.2344万股(占‘广济药业’总股本的9.98%)转让给必康制药;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2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158.86万元。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武穴国资仍持有“广济药业”2400万股,占“广济药业”总股本的14.01%,仍为“广济药业”的第一大股东;必康制药持有“广济药业” 1708.2344万股,占“广济药业”总股本的9.98%,为“广济药业”的第二大股东。
    3、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国家股股权转让,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关于受让方必康制药的有关情况,本公司已在2004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三、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