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2年8月1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配股有效期并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02年9月21日召开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1)关于延长公司配股有效期的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经2002年4月26日四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告于2002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3)关于放弃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购咸宁第二制药厂及年产600吨VB6技改工程项目的议案(经2002年6月22日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告于2002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并将会议通知刊登在2002年8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1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谧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8587.590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5%。经验证,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配股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58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58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关于放弃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购咸宁第二制药厂及年产600吨VB6技改工程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587.5904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经验证,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投票和计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予以公布。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顾 恺
    2002 年 9 月 21日